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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短视频盗版侵权说不 影视行业四月两次集体呼吁

时间:2021-04-26 10:49:57  

        那么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又该如何认定上述短视频侵权行为呢?王军认为,应综合考量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利用作品的类型、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与他人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且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或者不当利用他人作品的商业价值及版权价值的,则构成侵权。

        短视频侵权方需要负哪些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4月28日生效的《试听表演北京条约》里明确了表演者的版权,即表演者(如歌手、演员等)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包括对其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录制、制作音像制品发行,以及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在王军看来,今年4月份影视演员接连两次的大规模维权联合声明,就说明他们对于短视频创作者及其平台直接盗用他们的表演桥段进行侵权传播深恶痛绝,公开站出来提出相应的权利主张。

        “影视行业的这两次维权声明,除了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外,同时也存在着长视频的权利人准备对于长视频进行短视频的授权开发的现象。从市场考量角度,作为长视频的权利人他是可以对外商业性地授权或商业性地使用。即对其作品进行剪辑再开发再创作,形成短视频作品来进行传播的。那么这些正当利益应该归属于维护正版的权利人。”王军说道。

        也有一些短视频创作者有这样的疑虑,他们只是帮一些影视剧方做公益宣传,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对此,王军认为,对影视剧进行剪辑使用,首先要征得版权方的同意和许可。另外,这跟商业的还是公益的没有关系,公益行为本身并不是法定许可,不是合理使用的理由。再说这种行为即便没有直接利益,但是间接赚取流量和点击量,也是一种商业行为。

        对于短视频侵权方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王军表示,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定责任之上,随着今年1月1日《民法典》的正式施行,以及今年6月1日马上要施行的《著作权法修正案》,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都明确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原则,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比如,如果权利人可以证明关联损失金额或正常的市场授权费用标准,那么可以基于该标准主张1到5倍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人完全有机会通过维权获利。对于明知是他人的作品,仍通过非法的剪辑、长拆短来进行传播,这样的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也可以适合惩罚性赔偿原则。

        本组文/本报记者张恩杰

        案例

        “飞幕”APP

        “听音识剧”功能在线播放构成侵权

        2020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听音识剧”侵权案例,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箫明公司”)因开发运营的“飞幕”APP中提供了“听音识剧”功能,被依法享有《我的团长我的团》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佳韵社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将涉案作品剪辑后并上传至自身服务器中,通过其嵌套的“听音识剧”功能,比对网络用户提供的声音,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片段并实现在线播放。被告的上述行为,虽然仅仅针对网络用户的每次识别行为,但其已经将涉案作品置于网络服务器中,可以供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被告APP获得作品内容。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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