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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信托的信托证书中未附撤销条款,因而财产委托人无信托撤销权的信托。不可撤销的信托只有在信托意图已经实现或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基于委托人和全体受益人的申请和法院判决而消灭,不发生信托终止问题。不可撤销的信托,在理论上又称为“完全信托”,它突出表现了“法律上的所有权”与“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并存的信托关系特征。
也就是说,不可撤销信托的好处有,第一,以今天的价值把财产转移进去了,日后该财产包括升值不会算作你的遗产,因而没有遗产税。第二,因为该财产已经不属于你了,如果被告,别人拿不到该信托中的财产。
绝大多数情形下,要成立不可撤销的生前信托来保护资产,成立人不能是信托管理人,也就是水斏立人不能直接碰触信托本金;在美国加州,成立人要有把握将来不会需要以该信托本金做抵押贷款;虽然加州州准许成立人撤销这类信托,但需经过所有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成立人也不能任意更改信托的重要内容。在这些限制下,成立不可撤销的信托的人经常是在成立此类信托后还有足够流动资产的人,或是有充分迹象(即有高度可能性)会积欠证府巨额医疗补助或对外举债、而特别需要保护家产的高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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