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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证治权利终身。2016年1月29日,上述判决被核准。本次案发时,被告人李某在某监狱服刑,且处于死缓考验期内。
2016年11月16日9时许,李某在某监狱一监区工场间服刑劳动时,因回收工具之事与罪犯王某发生纠纷。民警瞿某发现后,将其带至工场间外蹲在地上等候处理。后李某见王某收工经过身边,即辱骂王某,并用头部撞击地面。民警杨某见状上前制止李某时,被李某击打面部一拳,致杨某口腔黏膜破损等。司法鉴定结论认定,杨某构成轻微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服刑期间殴打监管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李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应将新罪所判刑罚与前罪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证治权利终身并罚,且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一审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证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证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将该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打乒乓球起争执死缓犯狱中伤人
2012年11月29日贵阳新闻网报道,一死缓犯人将同一个监狱的另一名服刑人员打伤,结果他的缓刑被取消,昨日被处以死刑。
据介绍,该男子因故意杀人于2009年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然而,在入狱后不久,他在与同监狱服刑人员打乒乓球时发生争执,该男子将对方打伤。
经最高法院复核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昨日公开宣判:该男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执行死刑。
法律解读:死缓变更执行死刑条件的界定
看法新闻注意到,对于在死缓考验期犯罪的处罚,我国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同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人民法院报报道,这一修订改变了之前刑法规定死缓考验期间只要再犯故意犯罪即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变更执行死刑的刚性规定,是立法在“控制死刑、慎用死刑”方面又迈出的坚实一步。
据人民法院报解读,“故意犯罪”和“情节恶劣”是并列关系,因此死缓考验期间“故意犯罪”仅是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而情节恶劣应以人身危险性、改造可能性为核心进行综合评价,具体来说,应结合被告人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目的、动机;犯罪时的手段、对象、时间、地点以及中止、未遂等情况;犯罪后的结果、态度等情况综合判断。
以下情形应认定为情节恶劣:第一,对于对抗改造型案件,如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脱逃罪、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等案件,以及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案件;第二,对于手段恶劣型案件,如故意伤害不特定对象的,或使用恶劣手段伤害、杀害他人的,或使用恶劣手段虐待、欺辱其他服刑人员的;第三,对屡教不改型案件,如毒品犯罪死缓罪犯在狱内继续实施毒品犯罪,或故意犯罪两次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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