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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发现,见义勇为和故意伤害之间的关系,像极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似乎两者之间仅有一线之隔。见义勇为的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在达到制止的目的后,不应该再进行二次打击或报复性伤害。因此,最关键之处在于见义勇为者要把握好这个度。也就是说,赵先生的这一脚可以踹,但踹的力度必须要求他把控好。
笔者认为,法律设定这样的界线之目的自然是好的,可以有效避免在制止一场犯罪的同时造成另外一次侵害。然而既要制止侵害,又要避免过度,恐怕已经超出了常人可以把控的范围。尤其是在打斗的过程当中,想要一脚出去之后既能制服侵害者,又不会对他造成身体伤害,也许只有专业散打运动员才能掌握好这个力度了。

因此,我觉得是不是可以给予见义勇为者多一点空间和体谅呢?至少不要让他们在制止不法侵害的时候有太多的“后顾之忧”。如果稍一过度就构成“故意”伤害,从而接受惩罚,那见义勇为者会不会越来越少呢?对这件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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