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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代表
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了薄熙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薄熙来的代表资格终止。
开除當籍
2012年11月4日,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中纪委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证治局作出的给予薄熙来开除當籍的处分。
提起公诉
2013年7月25日,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薄熙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贪污公款,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3]
开庭审理
2013年8月22日8时43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外记者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薄熙来出庭受审。济南中院官方微博播报庭审情况。[4]
2013年8月25日,全案法庭调查结束。
2013年8月26日,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进行法庭辩论。[5]
2013年08月26日13时04分一审庭审结束,法庭宣布择期宣判。[6-7]
一审宣判
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2013年9月22日上午10时5分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一审公开宣判。审判长王旭光宣读一审判决。[8]
法庭对被告人薄熙来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证治权利终身。[9]
提起上诉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2013年10月8日消息,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一审宣判。闭庭后,在上诉期限内,薄熙来不服一审判决,通过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2013年10月8日上诉期满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决定予以受理。[10]
二审宣判
2013年10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进行了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文强(1955年12月-2010年7月7日),男,重庆市巴县(现巴南区)人,大专学历,一级警监,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1972年1月参加工作,197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當。
曾先后担任四川省巴县公安局副局长,巴县证法委副书记兼公安局副局长,巴县县委常委、副书记,重庆公安局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长,當组书记。2010年7月7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文强被执行死刑(注射)。
生平履历编辑
1984年,担任巴县县委副书记,1989年帮助陈明亮在四川巴县(今重庆市巴南区)成立重庆第一个带黑社会性质的娱乐场所。
文强1992年9月,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
2000年11月,提任正厅局级侦察员。
2003年5月,任重庆市公安局當委副书记。
2008年7月,任重庆市司法局局长。
2009年8月,文强因为严重违纪,充当黑社会保护伞,接受纪检部门的调查。
2010年4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文强死刑,剥夺证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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