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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交通事故 到底是谁的责任

时间:2017-11-09 19:55:41  

  吴女士当庭反诉。她说,当时她正在通过地下车库门口的人行横道,这辆红色汽车突然高速猛拐,才发生了事故,而且当时这辆车轧着道路上的黄线拐弯,如果没有这些违法行为,事故也不会发生。在第一次手术后,伤犬没有痊愈,第二次手术又花了1.5万。

  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将两次宠物手术费用相加,要求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但是双方均不服,同时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官认为,车辆在小区内驾驶,本应缓速行驶、遵守规则,吕某轧黄实线左转弯,并在其自认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撞伤人行横道上的宠物犬,对损害事件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吴某认为狗被撞伤应当比照闯红灯的汽车撞到人行横道上的行人,但法律所规范和调整的是人的行为,犬只作为宠物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显然不能直接比照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处理。而规定携犬出户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的目的,正是为了规范养犬人的养犬行为,防止犬只咬伤人及影响道路通行、小区环境等社会公众生活。最终,法院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狗主人是孤寡老人

  可能获赔精神损害

  “因宠物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基本都在财产权的范围内。毕竟,中国法律并没有关于宠物生命权健康权的规定。”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助理审判员张科说。

  在法律上,既然是财产权方面的侵权纠纷,法官首先要考虑的是在事故发生时,司机有无违规行为,是否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宠物主人是否尽到了管理责任,有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张科法官说:“事故发生地的客观环境,司机驾驶时的操作,道路种类,与宠物种类相关的饲养要求、是否有成年人牵着……这些都是法官在最终确定双方在事故中应承担多大责任时需要考量的因素。”

  司机对于“宠物体型小,看不见”的抗辩意见比较有代表性,但是,此类事故多是在小区内发生,在小区内行驶,本就对司机提出了非常高的安全要求,司机的注意义务原本就非常高。司机进入小区,应该能预料到小区内的复杂环境,包括突然冲出来的孩子、行走不便的老人以及非常可能突然出现的宠物。

  在目前的个别案例中,法官有可能支持犬主人索讨的精神损害赔偿。张科说,这主要是在涉及孤寡老人饲养宠物的案子里。“平时这些老人与宠物为伴,对他们来说,它一定程度上已经相当于家庭成员的角色了,考虑到宠物本身的不可替代性,呈现出了某种特殊的人格利益,它的死亡,对主人的确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但是张法官同时表示,在全部类似案件中,支持精神损害的属于特例,绝大多数案件中,即使赔偿,也只是基于宠物当时的市场价值计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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