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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被告野生动物园对原告方人员伤亡的损失,应当按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担责任。同时,根据事故调查组已经查实的事实,原告方伤亡人员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野生动物园方的责任。
即便如上面这位律师所说,动物园需要承担的责任及原告损失在10~30%之间。那么,你认为赵女士和父亲向动物园索赔的156万元是否合理呢?
知名法律博主刑事法研究:本案当前没有非常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动物园存在过错。
这个金额只是其原告的请求数额,根据此前的报道,刚开始当事人正式向动物园索赔156万,而现在呢更改索赔金额要求动物园赔偿218万,包括赵女士的医疗整形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以及其已故母亲周女士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因此本案原告更改索赔金额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有问题的是其诉讼请求是否应该支持,以及如果支持赔偿的范围包括什么?
我们认为本案中涉案当事人的责任更大,虽然动物园有保障入园游客安全的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个是无限的责任,只要其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就应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我们认为一切还需要以法律与事实作为判断的根据,显然本事件属于意外事件,那么责任的承担应该依据各自的过错进行分担。
如果有证据证明动物园在管理上及游客提醒上存在一定的漏洞,那么动物园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动物园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那么我们认为动物园不应该承担责任。
我们认为本案当前没有非常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动物园存在过错,倒是游客的行为过错过于明显,造成悲剧的发生。当然,对于发生这样的悲剧,我们也对游客深表同情,但这不意味着法律上偏向她。本事件同时提醒我们入园需谨慎,园中有猛虎,要是不要命,你就把车下,要是珍惜性命,千万别下车。
另外我们认为本案中原告之所以提高索赔金额,是其认为医疗整形费等属于赔偿的范围,我们认为这个还有待商榷,大家静待法院的事实认定与判决吧!
这件事,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在去动物园观赏动物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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