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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电线杆角铁 遭高压电击死亡后坠落

时间:2017-11-21 15:22:13  

  崇川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孙某死亡时一只脚所穿的鞋子与公安部门勘验现场在高压线角铁上发现的一只鞋子,是同一双,结合孙某的尸体检验报告,能证明孙某系攀爬至电线杆上端,站立在角铁上时遭高压电击死亡后坠落。

  公安部门勘验现场发现散落在电线杆周围的角铁和螺丝钉,孙某电瓶车坐垫下方的扳手、老虎钳等物,结合案涉电线杆上端高压线部位几处角铁的缺失,能证明孙某袭旜于某种目的故意攀爬至电线杆上端高压线部位。从一个正常人的角度出发,孙某应明知高压线是非常危险的,非专业人士不宜攀爬,其仍出于某种目的故意攀爬至高压线处,导致遭电击身亡,供电公司对两原告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徐阳介绍说,本案系因高压电致人损害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高压电致人损害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唯一免责的条件是“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证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本案中,根据公安部门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报告及物证检验报告等材料,可以确认系孙某故意攀爬至电线杆上端高压线部位,属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证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故供电公司对原告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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